寬容失敗,允許試錯
  我省立法建立保障改革創新機制
  鼓勵大膽改革創新
  □本報記者 魏皓奮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大膽改革創新。”昨天,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立法建立了“保障改革創新、寬容失敗、允許試錯”的機制。
  通過的《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促進全面深化改革再創體制機制新優勢的決定》明確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阻撓、延誤改革創新政策措施的實施。”
  而在前一天草案中所涉及的“改革失敗‘責任豁免’”字樣已被刪除。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促進改革創新的決定:“本市保障改革創新,寬容失敗。改革創新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決策、實施,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草案中“責任豁免”的措辭被刪除
  記者發現,在前天,省人大法制委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決定(草案)》中,最後一個條款有關於“改革失敗”的免責,當時,用了18個字:“保障改革創新,寬容失敗,允許試錯,責任豁免。”
  當時,省人大法制委主委丁祖年對此解釋,“出台《決定》的出發點是為瞭解決改革創新者的後顧之憂,核心內容是鼓勵創新、支持改革、寬容失敗、責任豁免。”
  同時,對於“改革創新未能實現預期目標”的責任豁免,決定草案還進行了具體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決策、實施,也就是說,改革需要在法治的框架內開展;改革創新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該是勤勉盡責的;未牟取私利。在符合此3個前提條件下,“改革失敗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丁祖年說,“這條內容借鑒了上海的有關規定……”
  而在昨天最終通過的《決定》中,該條款被縮減,“責任豁免”字樣被刪除。
  改革失敗的“責任豁免”曾引發爭議
  在省人大分組審議《決定(草案)》時,有委員對“責任豁免”提出了不同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劉國紅說,要旗幟鮮明地提出寬容失敗,鼓勵創新,當前非常需要有推進改革的動力,提振深化改革的信心。
  也有委員有不同聲音。張景華委員說,關於寬容失敗、責任豁免,既要防止大家縮手縮腳,也要防止不尊重法律、不尊重科學、不尊重民意的無序推進改革,造成不良後果。
  還有委員提出,“創新未實現預期目標的,怎麼可能依法免除相關責任?鼓勵創新、寬容失敗,這是可以的,原則可以提,但是改革創新未能實現預期目標的,應當要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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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立法豁免“改革失敗”責任
  (原標題:我省立法建立保障改革創新機制鼓勵大膽改革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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